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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五):一污染,一辈子
“土壤一生一起走,那些日子不再有,一污染,一辈子,一生治,不算久……”土壤生态环境为万物生存之根本,谁搞污染,谁就必须负责任,而且要终身负责!
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中央政府“终身责任制”的提出,可以说是划定了一条“高压红线”。不过,要想这条高压线真正带电,相应的配套措施*。
“土十条”出台之后,国家环保部通过积极研究,在2017年初推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为污染地块管理建章立制,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同“终身责任制”紧密在一起。该办法将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将相关的责任约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是终身责任制的zui显著特征,也是实现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根本保障。环保部官员指出,制定本办法是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民众的切身利益的需要。
不过经调查,中国环保在线发现,不少人在“终身责任制”的理解上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甚至一度认为终身责任追究只是对党政官员们的约束。
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意义上的终身责任,除了党内和行政领域的追责,还囊括终身刑事责任、终身民事责任及终身行政责任,终身责任的主体自然也不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而是包括官员、企业、个人在内的所有对环境负有管理、保护义务的全部主体。
有了强大的法律后盾,“谁污染,谁治理”再也不是一句空话。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正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如此一来,每一个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可追溯性有了保证。
虽说土壤环境保护法尚未出台,但土壤污染与修复终身制的即将落实,势必保驾护航,助其顺利降生,并在土壤立法体系落地及未来很长一段时内,对土壤环境污染形成夹击之势。届时,土壤污染或许并非难事。眼下,环保人只需平心静气,静待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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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来源于,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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